实缴股权可否分割新股权转让无税筹划诞生
案例背景
小明100%持股明明公司,明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60万元。现小明转让10%的股权给小红,股权转让合同注明:A公司未认缴的40万出资义务由原股东小明负责实缴。新股东小红受让的10%股权,是已经实缴的股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定价是1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成本是10万元,还是6万元?
有税友认为这个纳税筹划,认为案例很可能是这样的:
小明100%持股明明公司,明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60万元。现在明明公司公允价值100万元(比如有盈利40万)。小明转让10%的股权给小红,股权转让合同注明:A公司未认缴的40万出资义务由原股东小明负责实缴。新股东小红受让的10%股权,是已经实缴的股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定价是10万元。筹划目的是认为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小编不认可“有罪推定”,只认可就事论事,如果按现有交易分析,股权转让成本可以是10万,就不能以“筹划有罪”的“有罪推定”来作为征税理由。
所以讨论的重点在于,股权转让成本到底该是多少?实务中关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如何核定一直有争议,本案例稍有不同,争议的是股权转让成本应该如何确定。假如合同没有约定出资义务由谁承担,则小红受让股权后应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此时,小明转让明明公司10%股权的成本=60万元×10%=6万元
小明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0-6)×20%=0.8万元
股权分割论(实缴资本分割论)转让股权成本=10万,此为小编观点。
1、60%实缴出资股权可以分割,则10%的股权对应10万的实收资本,转让成本是10万。
按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完成后,明明公司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图:有限公司存在多个股东,部分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部分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很普遍。所以,股权转让后,明明公司的股东变成两个,其中一个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另一个未完全出资情况并不违反公司法。
股权转让协议写清楚出资义务的归属,明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小明应缴注册资本90万,实缴50万,小红应缴注册资本10万,实缴10万。明明公司仍然是未实缴40万,未实缴股东是小明,不违反公司法。2、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67号文有如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对应到本案例,截止股权转让日,小明实际支付的出资款是60万元。税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分割转让股权,即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转让10%的股权,必须按实缴和未缴的比例划分。所以,税局没有依据去认定按比例划分转让的份额,此时应该尊重合同约定。
出资义务应付论
转让股权成本=10万
1、假如认为60%的实缴出资股权不能单独从明明公司的股权中分离出来,只能按明明公司的整体出资比例转让股权,按实缴和未缴的比例划分,10%的股权=6%实缴+4%未缴。此时,原股东所转让的10%股权收入=10万,股权成本=6%的实缴成本+4%的出资义务=6万+4万的出资义务=10万。
出资义务是股东法定义务,在修改章程之前是不可撤销。出资义务转移与否决定了股权转让价格。这是正常市场商业逻辑。
出资义务转移与否,买卖的标的是不同的。
如果不管合同怎么约定,不管原股东后续承担多少出资义务,都认为所转让的股本成本是6万,那是明显不合理的。
八道真人的总结:
挺简单个事就看猪肉是不是注水你买的是不是注水的猪肉
逻辑上应该是10因为新股东买的是没有注水的猪肉实务上是6因为系统看不懂合同(可以改进)。
小编乱弹:
为什么小编的观点是“股权分割论(实缴资本分割论)”,而不是"出资义务应付论"呢?
因为,如果把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当成一项应付款债务,计入股权成本,那么应该相对应的,明明公司应该有一项应收款债权,计入公司价值。此时,明明公司的公允价值和净资产必将发生变化,将增加4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无税筹划方案诞生?
反对方认为,假如上述观点成立,将出现新的筹划方案:假如股东小明100%持有A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已经全部实缴出资。现小明转让A公司10%股份,股权转让价格2000万,溢价1000万,本来要缴纳个税200万。怎么办呢?怎么能少缴纳个税?
筹划方案:
把A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增加1亿,此时,A公司注册资本2亿,实缴1亿,占50%,未缴1亿,占50%。小明把A公司的10%股权转让给小红,合同约定未认缴的出资义务由小明承担。按股权分割论(实缴资本分割论):
此时小明转让的是已经实缴出资的50%股权中的10%,股权转让成本=注册资本2亿*10%股权比例=2000万元。
按出资义务应付论:
此时股权成本就增加了出资义务1000万,股权转让成本=实缴5%的实缴成本+5%的出资义务=1000万+1000万的出资义务=2000万。这么一神操作,就没股权转让溢价,就不用缴纳个税了,至于实缴注册资本,10年、八年以后再说吧。
所有的个人转让股权都可以根据转让比例测算操作,新的股权转让筹划方案诞生了,这合理吗?股权成本实付论
股权成本=6万元。依据如下:
1、依据《公司法》,新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免除,所以不存在出资义务转移的说法,因此新股权受让股权,同时承担相当的出资义务,所以原股东股权转让成本=6万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乱弹:司法解释其实支持原股东法定出资义务,只是内外责任不同。受让人只是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而且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股东之间的义务,所以,最终的付款义务还是由原股东承担。因此,双方的约定还是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成本的。此规定不足证明股权成本是6万元。
2、股权成本应按收付实现制,原股东只有实际出资了,才算原股东的股权成本。没实际出资,成本在哪?税法只认可实际发生的成本。
如果说认缴,就成了股东的一种应付义务。请问,假如公司注销时,仍然不需要实缴,那义务如何兑现?
小编乱弹:按这样说,小明分期付款购房一套,房价100万,分十年付款。过了两年,小明把房子卖了,请问,小明的购房成本是多少?
难道未付的80万就不算了?3、税务的申报系统,只认按比例划分的6万,做不到承认10万的股权成本。所以,认为10万再有道理也没用,系统申报不了的,实务中无法落地。改良方案?
有税友认为,为了避免争议,原案例可将操作改良为:
明明公司减资,100万实收资本减至60万,此时,100%实缴出资了。
小明将明明公司16.67%股权转让给小红,股权转让价10万,占实收资资本10万。
转让后,小明向明明公司增资40万,恢复到注册资本100万。
增资后,小红占明明公司股权10%,小明占90%。
乍一看,好像方案也可行,但是再一细想:
16.67%的股权作价10万,公允吗?不会被纳税调整吗?
乱弹其实真正的问题在哪里?
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明明公司增值后转让股权(比如盈利40万),公允价值100万。小红受让10%的股权,受让时,小红享有的现有权益是10万。
但是,忽略了一点,小红还享有潜在未实现的权益4万!
因为,当小明实缴另外40万出资时,小红可享有其中的4万。
这4万,没有计算在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中。
税务机关也没有依据核定增加4万的收入,所以,很有可能这4万元不管是作为出资还是作为股转价格,被桌下处理了。整体而言,税友们认为股权转让成本=10万元的居多。
出资义务是法律义务,股东是否将出资责任作为纳税筹划的工具,股东以后是否有逃避出资的不法行为,不能凭想象和推理来认定。
是否筹划目的,是否避税操作?作为行政机关,应尊重和承认出资义务作为法律责任存在,可不能认为《公司法》有名无实。所以税局征税不应先入为主,作有罪推定,认为股东把出资义务可有可无,可以作为避税工具。而且出资义务以后会不会逃了,也不是税务局的监管范围。
所以最终,还是要依法征税。
如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确实不禁止合同约定,而且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调整依据,那么即使征不到税,即使有避税的空间。也不能单凭推断交易是为了避税而强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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